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三明”体系建设, 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根据省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9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 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健康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为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