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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执行大病保险新政 大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点击: 次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明年起,我省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明年元旦起实施。
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调整后的新农合药品目录。
各地自定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实施意见,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疗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
医疗费越高,医保支付比例越高
意见明确,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报销比例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据介绍,我省还将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病种。
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在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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