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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三年的扫黑除恶,这些知识你应该懂!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8-09-03 08:02 点击:

扫黑除恶

是当前的一个热点话题

关于扫黑除恶你知道多少呢?

接下来跟我们一起涨涨知识吧!

 

1、中央决策部署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基本要求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打击的10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4、扫黑除恶关键词

(一)“黑社会”

“黑社会”准确名称为我国《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行为。

(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或身份或影响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犯罪,以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罚等。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放贷讨债

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

二是“套路贷”。“套路贷”是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等财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其在“车贷”、“房产贷”、“信用无抵押贷”、“校园贷”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其行为触犯的常见罪名有:高利转贷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

“套路贷”本质上并不是民间借贷,从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以获取借款利息为目的,而是通过一个又一个“套路”,让借款人“进套”,最终非法占有借款人的本金或者抵押物等财产。“套路贷”都是团伙犯罪

5、举报方式和渠道

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6、候选人联名机制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7、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

 

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8、对不属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

犯罪行为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群众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司法所等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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